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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99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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