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家聲,12,200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終字第3536號「民事判決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並提出認證之公證書。

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並提出認證之公證書。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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