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家聲,17,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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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二00六)邵東民初字第五三一號民事判決書之「法律生效證明書」(聲請人所提之證明書並未載明生效日期)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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