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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7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被 告 甲○○
兼 上一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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