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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4,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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