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8,201003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因98年度消字第8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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