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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19日以97年度消債補字第 66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 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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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
│ 行協商條件,或現仍持續履約中。 │
├──────────────────────────────────────┤
│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
│ 、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
│ 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
│ 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
│ 細即可)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
│ 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
│ 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 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㈧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
│ 、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㈨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內為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㈩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預納郵費新臺幣10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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