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更,133,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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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示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 年12月19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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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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