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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甲○○即廖俊勝即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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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 年11月28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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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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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展享企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 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按:聲請人漏未提出民國92年9月至同年12月,及95年1│
│ 月至同年8月之營業額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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