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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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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
│ 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
│ 關證明文件。 │
├───────────────────────────┤
│㈢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㈣預納郵費新臺幣30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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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 │
├───────────────────────────┤
│㈡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
│ ,並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之法│
│ 院及其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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