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11,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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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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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
│  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㈡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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