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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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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㈢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㈣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 轄區久住之事證。 │
├───────────────────────────┤
│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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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㈡財產增減變動表。 │
├───────────────────────────┤
│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
│㈣償還計畫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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