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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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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
│ 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8年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之相關證明文件。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8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
│ 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
│ 明文件。 │
├───────────────────────────┤
│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3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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