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28,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㈤張裕昌之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