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40,200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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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巷16
代 理 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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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保險費 (勞健保、│
│  汽車強制險)、交通、醫療、賦稅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 │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
│  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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