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44,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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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秋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g2;
附表:
┌───────────────────────────┐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㈡釋明於民國97年9月23日將戶籍地遷入本院轄區之目的為何 │
│  ,並提出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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