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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秋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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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01月至12年3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水電費、教育支出│
│ 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㈡預納郵費新臺幣13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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