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5,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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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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