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63,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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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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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㈡聲請人配偶林新生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1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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