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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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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7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之繕本,並陳報債權人之地址。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㈤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㈥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㈦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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