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消債補,82,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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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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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承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
│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
│  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
│  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預納郵費新臺幣15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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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㈡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
│㈢償還計畫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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