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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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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證明文件: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8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
│ 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
│ 明文件。 │
├───────────────────────────┤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㈣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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