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林秋梅
訴訟代理人 張清峰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星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事證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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