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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連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21日就任連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邦公司)清算人,依首揭規定,應於98年1月20日完結清算。
茲因相關程序尚未完結,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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