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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馬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馬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馬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收到國稅局核定以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通知書,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聲字第154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查核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7月7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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