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聲,21,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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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指定送達
相 對 人 高氏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高氏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高氏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因國稅局資料尚未核定,債務尚未清償,致無法於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37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7年度聲字第1162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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