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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即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且前開清算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97年7月17日就任。
茲因清算完結之文件尚未齊全,致無法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55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7月1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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