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0,2009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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