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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4,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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