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實法律事務所)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709,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8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