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讀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5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