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50,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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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豐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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