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90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