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173,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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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戊○○
己○○
辛○○
壬○○
丙○○
丑○○
辰○○
甲○○
子○○
丁○○
乙○○
卯○○
午○○
巳○○
癸○○
寅○○
庚○○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武燕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於訴陳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意見,惟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涉及原告請求之根據,應由本案承審法官實質審理後,依法核定始為妥適,故本件原告應依自行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先行補繳裁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自行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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