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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喬峰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收取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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