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25,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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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300元(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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