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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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