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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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