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76,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乙○○
原告乙○○與被告甲○○間使用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