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81,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午○○
法定代理人 辰○○
天○○
原 告 卯○○
法定代理人 寅○○
原 告 癸○○
法定代理人 子○○
宇○○
原 告 A○○
法定代理人 B○○
戌○○
原 告 甲○○
戊○○
地○○
己○○
丙○○
壬○
D○○
宙○○
庚○○
黃○○
玄○○
丑○○
C○○
辛○○
申○○
酉○○
巳○○
丁○○
乙○○
亥○○
上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7,99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0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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