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補,88,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甲○○
裡冷巷3
上原告請求被告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
扣除前繳97年勞調字28號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