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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甲○○
號
(指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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