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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 告 甲○○
丙○○
戊○○
子○○
丑○○
己○○
丁○○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複 代理人 卯○○
原 告 壬○○
乙○○
庚○○
被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寅○○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99年4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甲○○、丙○○、戊○○、子○○、丑○○、己○○、丁○○、辛○○應提出自93年起迄今稻穀每台斤之年度平均價格資料。
三、被告應提出最後一次繳納佃租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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