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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6,334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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