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1793,2010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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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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