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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惠祺律師
陳夏毅律師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彥百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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