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2055,2010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5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