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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83,424元(依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庭呈民事補正狀所更正之聲明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31元,原告僅繳納12,880元,尚欠84,0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4,0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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