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3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223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