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25,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戊○○
原告與被告丁○○、乙○○、丙○○、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9,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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